文件通知:
 
 
 首页 
 通知公告 
 宣传动态 
 理论学习 
 思政工作 
 精神文明 
 统一战线 
 校园文化 
 校务公开 
 服务指南 
 对外宣传 
 核心价值观百场讲坛 
 
  校务公开
当前位置: 首页>>校务公开>>正文
焦作大学学生社团管理办法
2008-11-07 11:31  

焦作大学学生社团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校学生社团的管理,繁荣校园文化建设,加强学生素质教育,引导学生社团走上健康、规范、有序的发展轨道,促进校园精神文明建设,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我校学生社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校学生社团,是指由我校学生自愿组成,为实现成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学生社团组织。

第三条学生社团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以及共青团河南省委、河南省教育厅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学生社团不得从事以赢利为目的的经营性活动。

第四条 学生社团的主要任务是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服务和凝聚学生,丰富校园文化,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

第五条我校学生社团受校党委的领导。校团委受党委委托,在学校党委宣传部、学生处、教务处等职能部门的支持下,承担本校学生社团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学生社团成立,应当经校团委审查同意,报校党委宣传部批准、备案、登记,并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登记。

第七条学生社团的成员应当是具有正式学籍的我校全日制学生。

第二章 学生社团的成立

第八条学生社团的成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

(二)有10名以上的学生联合发起,发起人必须具有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且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成立学生社团,应至少有1名指导教师;

(三)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学生社团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校园文明风尚;

(四)制定了社团章程(草案),其内容应包括社团的名称、宗旨、组织机构、活动内容和方式、经费来源及管理办法、社团成员的权利和义务、负责人产生的程序及任期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九条学生社团的登记管理机关为校团委,团委在必要的情况下,委托系、部团总支进行社团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第十条 申请筹备成立学生社团,发起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筹备申请书;

(二)章程草案;

(三)发起人和拟任责任人的基本情况介绍、学生证;

(四)指导教师基本情况、身份说明。

第十一条 学生社团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名称、活动场所;

(二)宗旨、活动范围和活动方式;

(三)学生社团类别;

(四)社团成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五)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及权限;

(六)财务管理、经费使用的原则;

(七)章程的修改及终止程序;

(八)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社团负责人由社团推荐,任期不得少于一个学期,并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 思想品质好,政治觉悟高,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立场;

(二) 热心社团工作,责任心强,富有创新精神;

(三) 学习成绩优良,且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社团负责人:

(一)受过学校处分者;

(二)有一门以上主要课程不及格者;

(二)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管理部门撤职的其他社团负责人;

(三)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责令解散的社团负责人;

(四)因其他原因不宜担任社团负责人者。

第十三条学生社团实行学期注册制度。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到校团委办公室登记注册,未经注册或注册已超过实效的学生社团不得以任何形式开展任何活动。

第十四条以下情况不批准社团成立:

(一)社团宗旨、活动内容、范围不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

(二)校内已经有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学生社团,没有必要成立的;

(三)发起人受过校纪校规处分的;

(四)在申请筹备成立时弄虚作假的;

(五)批准成立期限届满,筹备社团的人数未超过规定人数的。

第三章 学生社团的活动

第十五条学校鼓励和提倡学生社团开展科技、文化、艺术、体育、志愿服务等活动,促进校园精神文明建设,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

第十六条学生社团开展活动必须服从学校的统一领导和管理,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校纪校规,不得从事与本社团宗旨无关的活动。

第十七条学生社团邀请校外人员到学校进行社会政治和学术活动,须报经学校团委、党委宣传部批准,并报保卫处备案。

学生社团和个人创办面向校内的刊物,须经学校党委宣传部批准,并接受学校党委宣传部的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学生社团开展活动时,应至少提前两周提出申请,并填写《学生社团活动申请表》,内容包括:活动名称、目的、内容、方式、时间、地点、参与人数及范围;活动负责人及其基本情况;拟邀请人员的基本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十九条学生社团开展活动须经指导老师和相关主管部门领导签署意见,报校团委审核登记,并报党委宣传部和保卫处备案。

第四章 学生社团的组织机构

第二十条学生社团会员大会是学生社团的最高权力机构,由会员组成,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二十一条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社团负责人;

(二)审议批准负责人的工作报告;

(三)对社团变更、注销等事项作出决定;

(四)修改社团章程;

(五)监督社团财务活动。

第二十二条社团会员大会应当每学期召开一次,并将大会形成的决议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和备案。

第二十三条会员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半数以上通过;对社团变更、注销和修改章程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四条社团执行机构是会员大会领导下的社团日常事务处理机构,执行机构由社团负责人组成。

第二十五条学生社团负责人主要是指社团正副会长,学生社团负责人由本社团成员通过首次会员大会选举通过,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后产生;学生社团的正副会长必须符合上述第十二条之条件。

第五章 学生社团成员的权利义务

第二十六条学生有权按照任何一个社团的章程自由加入或退出该社团,社团内部成员在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方面一律平等。

第二十七条社团成员有权了解所在社团的章程、组织机构和财务制度,对社团的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和质询。

第二十八条学生社团执行机构负责人违反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和校纪校规,损害成员利益的,社团成员有权向登记管理机关反映问题和情况。

第二十九条学生社团成员应当接受社团定期注册。

第三十条社团成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按照章程担任社团职务的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

第三十一条社团成员应当积极参加社团的各项活动,并有权向社团建设提出批评和建议,促进社团的健康发展。

第六章 学生社团的传承、变更和注销

第三十二条学生社团因学生毕业,社团所属部门和系部应及时做好社团的传承问题。社团从成立开始每年都应及时吸收新的低年级成员,并注重培养,使高年级成员毕业后依照社团章程顺利进行传接,以利于社团健康、稳定地发展。

第三十三条学生社团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在7天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学生社团修改章程,应当在7天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三十四条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未完成学生社团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分立、合并的;

(四)社团被责令关闭或解散;

(五)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三十五条学生社团提出注销申请登记,应当提交由社团负责人签名、经会员大会通过的注销申请书;登记管理机关组织对其财务进行清算,并出具清算报告书。清算期间,学生社团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六条学生社团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天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七条学生社团处理注销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学校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学生社团的变更和注销,应当在报批后尽快以公告的形式宣布。

第七章学生社团的奖惩制度

第三十九条校团委、系部团总支每年对学生社团进行综合评比,命名一批“焦作大学优秀社团”。

第四十条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登记管理机关有权责令其停止活动,进行整顿。

(一)活动范围、内容与社团宗旨、章程不符;

(二)不接受本条例规定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管理;

(三)财务制度混乱;

(四)应当进行年度注册而未注册的;

(五)社团执行机构有严重违纪行为;

(六)其他应当进行整顿的情形。

第四十一条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者,登记管理机关有权将其解散。

(一)社团活动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的;

(二)社团执行机构知道或应当知道有成员利用社团名义从事非法活动而未予以有效制止的;

(三)背弃社团宗旨,情节恶劣的;

(四)应当进行年度注册而未注册,进行整顿后仍未注册的;

(五)社团成员连续两学期不足规定人数的;

(六)社团连续两学期未进行活动的。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2008年12月起实施。解释权在焦作大学党委宣传部。

中共焦作大学委员会

焦 作 大 学

二○○八年十一月七日

关闭窗口

焦作大学党委宣传(统战)部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