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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大学新媒体管理办法
2021-08-30 11:4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校新媒体发展的服务和管理,充分发挥新媒体平台在展现学校形象、发布新闻信息和提供社会服务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坚持党管媒体的原则,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新媒体新媒体是利用数字技术,通过计算机网络、无线通信网、卫星等渠道,以及电脑、手机、数字电视机等终端,向用户提供信息和服务的传播形态。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手机媒体、数字电视、互联网新媒体(网络电视、博客、播客、视频、电子杂志等)、户外新媒体等。

  第三条新媒体账号及信息维护遵循统一管理、统筹规划、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建立新媒体平台的部门、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自觉维护学校声誉。发布单位必须对所发布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并预判可能造成的社会影响。不得在新媒体平台上发布、传播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信息,违者将追究责任。

第二章  备案程序

  第五条因工作需要在提供相关服务的新媒体平台上开设账户和发布内容的部门、单位,无论是否得到平台认证,均须在创建前向党委宣传统战部报批;在创建后五个工作日内,向党委宣传统战部申报备案。党委宣传统战部负责建立完整规范的档案。

  第六条备案时,部门、单位须填写提交《焦作大学新媒体账号备案表》(见附件)。

  第七条账号名、后台管理人员或维护方式发生变更,应在三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报党委宣传统战部备案。

  第八条本办法公布前已开设运营的账号,请按第四条、第五条规定补充填写并于本办法公布后五个工作日内提交备案表。

  第九条党委宣传统战部于每年12月中旬,对备案的新媒体账号进行年检,并将运行情况通知各部门、各单位。如未按要求备案,造成不良影响的,学校有权责令其停止运行,并追究责任。

第三章  管理

  第十条我校官方新媒体管理归口责任部门为党委宣传统战部,负责日常管理。任何人未经我校授权不得随意发布信息或更改官方新媒体资料。发布信息应严格履行审核程序,未经审核的信息不得发布。

  第十一条党委宣传统战部指定专人作为新媒体管理员,负责资料收集,督促各部门、各单位及时递交新信息、汇总、核稿,报校领导审批;并负责官方新媒体的后台操作和信息发布。新媒体管理员不可以用个人名义发表相关文本及评论。

  第十二条各部门、各单位负责人应指定专人负责拟发布信息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并对上网信息内容的真实性、时效性和合规性负责。要注明信息来源,官方新媒体对于来源不明、内容不准确的信息不予发布;内容应简洁、文字表达要清晰,尽量达到图文并茂。

  第十三条各部门、各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设置12名兼职信息员,负责本部门、本单位信息内容的计划、搜集、整理和编辑工作,并定期向归口部门报送。信息员工作变动应及时通知党委宣传部。

  第十四条信息发布程序:1.在我校官方新媒体发布信息,由各部门、各单位的信息员收集、整理信息并提出发布申请,所在部门、单位负责人审核,核稿把关后方可发布。相关资料由各部门、各单位存档。2.各部门、各单位应结合工作需要,制定信息发布计划,常规信息由各部门、各单位提前一周提出发布需求;重要且紧急信息,需要提前一个工作日提出发布需求。3.审核通过的信息内容,由新媒体管理员统一发布。4.如发现有损学校声誉等不良信息,要及时与党委宣传统战部联系协商处理,必要时实行24小时监控,向部门、单位分管校领导汇报。

  第十五条各部门、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通过我校官方微信微博等新媒体开展网上互动、公众质询或组织实时活动的,由各部门、各单位提出申请,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后,可将登录权限授权给需求部门、单位,由部门、单位直接进行操作。

第十六条为了鼓励各部门、各单位重视该工作,使学校新媒体充分发挥作用,对于符合以下条件的部门、单位和个人,给予一定的奖励。1.报送信息及时,主动性强,提供信息量大且保证质量,抓住工作重点,提高我校知名度、美誉度。2.对学校新媒体管理工作积极提出意见、建议并被采纳。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校党委宣传统战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焦作大学新媒体账号备案表

  注:1.此纸质备案表一式两份,党委宣传部、申办单位各留备案。

  2.账号名、管理队伍人员或维护方式发生变更,应以书面形式报党委宣传统战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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