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大学关于举办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贵任制,进一步加强对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意识形态阵地的管理,牢牢掌握意识形态工作领导权主功权,根据中央《党委(党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省、市《党委(党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全校各部门(包括学生社团)面向校内师生员工举办的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我校师生应邀到校外担任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报告人;挂靠在我校的各类协会、学会等举办或联合举办的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校外单位租用我校场地组织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我校人员接受校外有关宣传和媒体采访
第三条 举办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不断巩固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
第四条 举办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按照“谁主管谁负费”、“谁主办谁负费”以及“属地管理”的原则,严格执行“一会一报”制度,填写《焦作大学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审批表》,统一管理,分类审批。
第五条 举办全校性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经主办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党委宣传统战部审批。校学生会,校级学生社团等团学组织举办的面向学生的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经校团委审核后,报党委宣传统战部审批。
第六条 各学院、各部门以及挂靠本部门的协会、学会等举办或联合举办的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经院部党组织负责人或处室主要负责人审核后,报党委宣传统战部审批。
第七条 举办哲学社会科学国际会议,包括邀请境外人员参加有关学术会议或担任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报告人,主办部门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教育部关于在华举办国际会议和涉外会议管理办法规定,经党政办公室(外事办)审核后,报党委宣传统战部审批。主办部门应加强对会议全程包括宣传报道的监管。
第八条 各部门举办涉及重大主题、敏感人物、热点话题的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在履行上述手续后,必须由党委宣传统战部报请分管校领导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九条 在校园网上举办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根据有关规定,纳入互联网专项管理范围,统一归口报党委宣传统战部审批。
第十条 校外单位租用我校场地组织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必须由场地所属部门负责人或所在院部党组织负责人对报告人、报告内容、参加人员等进行严格审核把关,并报党委宣传统战部审批、保卫处备案。
第十一条 举办自然科学类学术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主办部门负责人要对报告人的政治倾向和报告中涉及哲学社会科学方面的内容进行审核把关。如邀请境外人员担任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的报告人,要经党政办公室(外事办)审核后,报党委宣传统战部审批,同时安排人员加强对会议过程的监管。
第十二条 主办部门要如实填写《焦作大学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审批表》,并按照规定程序办理报批手续,原则上学术讲座提前3天、大型学术会议提前7天审批,未经批准一律不得举办。党委宣传统战部要负起责任,严格把关,如果不能确定,要及时向校党委请示报
告。
第十三条 对于经批准举办的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
讨会、讲座、论坛,主办方如需邀请新闻媒体采访或进行对外宣传报道,必须征得党委宣传统战部的同意。
第十四条 主办部门要做好报告人的接待和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的组织协调、秩序维护、资料整理和存档等工作,规模较大的,应会同保卫部门做好安全保障工作。
第十五条 举办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实行报告人、报告内容 “双审制”。在审查审批过程中,主办部门要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加强管理,严格把关,对拟邀请报告人的有关情况和报告内容进行认真了解和把关,如有必要,要事先征得拟邀请报告人所在单位党组织同意。
第十六条 举办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的部门要安排工作人员对会议过程进行全程监管,对会议过程中存在传播政治谣言和政治性错误观点等不良问题的,要及时叫停制止,努力消除负面影响,并在第一时间报告党委宣传统战部。同时,向报告人所在单位党组织如实反映。
第十七条 未经上述程序,或发现报告人有思想政治倾向问题,或报告内容有政治性错误观点,一律不予批准举办。
对因不按程序申报或疏于管理在报告会等活动中造成不良社会政治影响的,要追究主办部门责任人及相关负责人责任,依据有关规定,视情节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八条 我校师生应邀到校外担任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报告人,必须经过所在部门党组织
批准。报告人所在部门党组织要对报告人提出明确的政治纪律要求。校师生作为报告人,要对自己的报告内容负学术、政治和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全校各级党组织、各部门要认真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切实负起领导责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努力做到责任到人、管理到位,确保所属部门、所管区域举办的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坚持正确政治方向。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党委宣传统战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此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焦作大学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
论坛审批表
附件:
焦作大学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
讲座、论坛审批表
主 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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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请报告人(发言人)情况 |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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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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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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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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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面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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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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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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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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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方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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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有关情况 |
时 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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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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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 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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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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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 意见 |
负责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主管单位 意见 |
负责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党委宣传 统战部 意见 |
负责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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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此表一式三份,分别由主办单位、主管单位、党委宣传统战部存档。
2.主管单位指党委学生工作部、党委教师工作部、科研处、对外合作处、校团委等。境外学者担任报告人的,须先报对外合作处同意,再由其他相关主管单位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