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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资料:《大学生宗教知识手册》
2015-11-17 11:15   网络

目录

一、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和党的宗教政策

1.什么是宗教

2.马克思主义总好觉观的主要内容

3.党关于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

4.党关于宗教工作的基本方针

5.为什么不允许强迫十八岁以下少年儿童入教

6.共产党员、共青团员不能信仰宗教

7.为什么要坚持不懈地进行科学无神论的宣传

8.什么是合法的宗教活动

9.我国对宗教活动的具体规定

10.基督教私设聚会点与家庭聚会的区别

11.什么是邪教

12.邪教的危害性

13.如何识别邪教

14.宗教信仰和封建迷信的区别

15.宗教与科学的关系

16.在宗教信仰与名族习俗的关系

二、有关法律法规

17.《宪法》对宗教信仰的规定

18.我国对宗教教育的规定

19.外国人在我国宗教活动场所讲经、讲道的规定

20.外国人在中国境内进行宗教活动的规定

21.外国人在中国境内不得进行传教活动

22.国家对邪教和封建迷信的规定

23.《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涉及宗教的规定

24.《教育法》中涉及宗教的规定

25.《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涉及宗教的规定

26.《民办教育促进法》中涉及中交的规定

27.《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中涉及宗教的规定

28.加强高校教育管理,决不允许利用宗教干预教育教

学工作

29.禁止在校园内开展各种形式的宗教活动

30.如何警惕境内外反动、非法宗教的渗透

一、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和党的宗教政策

1.什么是宗教

马克思主义认为,宗教就本质而言,是一种支配人们日常生活的异己力量幻想地反映为超人间的社会意识形态。宗教虽然是对现实世界的一种反应,但其反应是颠倒的、扭曲的、虚幻的。

宗教的本质是宗教学最基本的理论问题,古往今来,不同宗教学学派都对这个问题作出过自己的回答。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一书中科学的回答了这个问题。恩格斯指出:“一切宗教都不过是支配着人们日常生活的外部力量在人们头脑中幻想的反映,在这种反映中,人间的力量采取了超人间的力量的形式。”

2.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基本内容

马克思主义宗教观是建立在争辩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科学世界观和方法论的基础上的。其基本内容包括:一是从理论上揭示了宗教的本质和宗教产生、发展甚至消亡的客观规律。宗教的本质是对支配人们日常生活的外部力量幻想地反映,它的产生和存在有其深刻的自认根源、社会根源、认识根源和心理根源,它的消亡需要一个长期的历史过程。二是分析了宗教的社会作用。在阶级社会,宗教的社会作用主要表现在它为剥削阶级所利用。成为麻醉人们精神的工具,单在一定历史条件下也能起到积极的作用。三是表明了无产阶级政党对待宗教的态度,并提出了一系列处理宗教问题的方针政策。强调宗教和科学社会主义世界观是对立的,不能让宗教思想影响和侵蚀党的肌肤,反对用行政命令去消灭宗教。解决宗教问题要服从争取社会主义斗争的总任务,提出了要向共产党员和人民群众进行无神论教育。

3.党关于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

(1)宗教尤其产生、发展和消亡的过程,在社会主义社会将长期存在,不能用行政力量去消灭宗教,也不能用行政力量去发展宗教。

(2)宗教信仰自由受宪法保护,公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

(3)要宣传无神论,单不能把有神论和无神论的区别等同于政治上的对立。要坚持政治上的团结合作、信仰上互相尊重。

(4)国家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和宗教界的合法权益,制止和打击利用宗教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

(5)我国宗教方面的矛盾主要是人们内部矛盾,但在一定条件下也可能出现对抗性的问题,要严格区分、妥善处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

(6)坚持独立自主的原则,在平等的基础上开展宗教对外友好交谈,抵御进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进行渗透,不允许境外任何组织、团体和个人干预我国总监事务。

(7)爱国宗教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信教群众的桥梁,要支持他们他们加强自身建设,自主开展活动,充分发挥作用。

(8)爱国宗教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新教群众、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力量。要有计划、有组织地培养爱国宗教教职人员。

(9)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想适应。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要树立公民意识,把爱国与爱教结合起来,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活动

(10)所以宗教团体和宗教界人士都必须维护法律尊严,维护人民利益,维护名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

4.党关于宗教工作的基本方针

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想适应,是党的宗教工作的基本方针,这一方针是一个有机的整体,要正确理解,全面把握,不可偏废。

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是我们党对宗教问题的一项长期的基本政策,是我们党基于马克思主义总好觉观,基于我国人民民主政权的性质,基于我们在中国革命和建设的长期过程中处理宗教问题的经验提出来的,符合我国国情,符合全体人民的根本利益。宗教信仰自由的主要内容是:每个公民既有信仰总好觉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在同一宗教里。有信仰这个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那个教派的自由;有过去不信教的自由而现在信教的自由。也有过去信教而现在不信教的自由。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受法律保护,同时又受法律的制约。国家的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强制干预或施加压力,既不能用行政手段压制宗教,也不能放弃对宗教事物的管理,宗教信仰是公民个人的私事。任何强制都是不允许的。无论信教的公民,还是不信教的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享有和承担宪法赋予的同等权利和义务,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加以歧视。在多数群众不信教的地方要注意尊重和保护少数信教群众的权利,在多数群众信教的地方要注意尊重和保护少数不信教群众的权利。这是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同时必须指出,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并不是鼓励和支持发展宗教。

依法管理宗教事物是我们党和政府在宗教工作上的一个重要指导思想,是实行依法治国方略的必然要求。依法管理宗教事物,是指政府对有关宗教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落实进行行政管理和监督。其基本内容是:切实保障宗教信仰自由,保障正常宗教活动的有序进行,保障宗教团体的合法权益;实行政教分离的原则。任何宗教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都不能干预国家行政、司法和教育等国家职能的实施;绝不允许利用宗教许利用宗教反对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破坏国家统一和国内各民族之间的团结:绝不允许利用宗教损害国家和社会的利益,妨碍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要旨是保护合法,制止非法,抵御渗透,打击犯罪。

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是基于我国曾经长期遭受帝国主义侵略和掠夺,有的宗教被帝国主义控制和利用的历史事实,我国信教群众作出的自主选择。坚持这一原则,就是要充分认识境外利用宗教对我国进行渗透的现实危害性和做好抵御渗透工作的复杂性、迫切性和极端重要性,越是扩大开放,越是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不动摇,越要做好抵御渗透的工作。绝不允许任何境外宗教势力重新控制我国宗教事务,决不允许任何境外宗教组织用任何方式在我国传教。要切实加强爱国宗教团体和宗教教职人员队伍建设,增强自养能力,形成一支政治上靠得住、学识上有造诣、品德上能服众的宗教教职人员队伍,保证宗教组织领导牢牢掌握在爱国爱教人士手中。要把渗透和正常交往区别开来,支持和鼓励我国宗教皆在平等友好的基础上积极开展对外交往,增进同各国人民包括宗教界之间的了解和友谊。要善于到国际社会宣传自己,主动开展人权领域的斗争,积极营造对我有利的国际舆论环境。

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是我们党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一基本国情出发,总结新中国成立以来宗教工作的成功经验做出的科学论断,是我国宗教发展的正确方向。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宜,不是要求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放弃宗教信仰,而是要求他们热爱祖国。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拥护共产党领导,遵循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要求他们从事的宗教活动要服从和服务于国家的最该利益和民族的整体利益;支持他们努力对宗教教义做出符合社会进步发展的要求;支持他们与个民族人民一道反对一切利用宗教进行威海社会主义国家和人民利益的非法活动。要鼓励和支持宗教界继续发扬爱国爱教、团结进步、服务社会的优良传统,在积极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方面不断迈出新步伐。

5.为什么不允许强迫十八岁以下少年儿童入教

十八岁以下少年儿童正处于长身体、长知识的时期,他们认识世界的能力和人生观海不成熟,对于宗教信仰这样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还很难自主地做出选择,如果强迫他们入教,不但会影响他们的渗透健康,而且还会耽误和影响他们正常的学业。对于未满十八岁少年儿童参加宗教活动的,政府宗教工作部门要通过宗教界人士及教徒家长做好规劝工作。对强迫少年儿童入教,影响正常教育的行为要坚决予以制止。

6.共产党员、共青团员不能信仰宗教

宗教信仰自由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但不是说共产党员就可以信仰宗教。共产党员不同于普通公民,信仰的是马克思列宁主义,坚持辩证唯物主义世界观,主张无神论,毫无疑问共产党员不应该信仰宗教和参加宗教活动。中国共产党明确规定:共产党员不得信仰宗教,不得参加宗教活动,长期坚持不改的要劝其退党。《团章》规定,共青团员是党的助手和后备军,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为行动指南,共青团员在加入组织时就已经做出了信仰的选择,成为无神论者,因此,共青团员同样不得信仰宗教和参加宗教活动。学生党员和共青团员要树立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世界观,不信教、不传教。

7.为什么要坚持不懈地进行科学无神论的宣传

马克思、恩格斯特别是列宁反复强调要进行科学无神论的宣传,向群众说明有神论的荒谬,说明宗教存在的根源。列宁强调,不能抽象地进行科学无神论的宣传,这种宣传如果脱离了消除宗教根源的现实斗争或者突出到不适当的首要地位,不仅是毫无意义的,而且是十分有害的。科学无神论宣传绝不能伤害信教群众的宗教感情,一定要避免加剧宗教狂热。我们要加强向干部群众和青少年进行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科学世界观的教育,宣传唯物论和无神论,加强有关自然现象、社会进化和人的生老病死、吉凶祸福等科学文化知识的宣传教育。在宣传教育中,不要违背宗教政策,不要把宗教与封建迷信混为一谈,不要在凝聚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伟大事业中来。

8.合法的宗教活动

合法的宗教活动指宗教人士和信教群众在国家宪法、法律、政策以及自治区宗教事务管理法规、条例、规章允许的范围内所进行的宗教活动。即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或按宗教习惯在自己家里进行的一切正常宗教活动,如礼拜、封斋、烧香、拜佛、诵经、讲经、祈祷、讲道、受洗、受戒、过宗教节日、终傅、追思等。通俗的将就是合法的教职人员在合法的宗教活动场所从事合法的宗教活动。合法的宗教活动必须符合三个条件:一是场所合法,宗教活动应当在经过政府核准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或经政府宗教事务所部门认可的场所进行;二是主持活动的人员身份合法,宗教活动必须有宗教团体认定的教职人员或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主持;三是宗教活动内容合法,不得影响社会秩序、生产秩序、生活秩序,不得损害公民身心健康。

9.我国对宗教活动的具体规定

按照我国的有关规定,任何宗教组织和教徒不应当在宗教场所以外的地方进行宗教活动和布道、传教、宣传有神论或者散发宗教传单和其他未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出版发行的宗教书刊。特别是在大学校园中,更不允许宗教活动(神学院除外),其具体规定是“四严禁”、“两不得”,即:要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宗教政策和方针,严禁在教学活动中传播宗教,严禁在学院举办宗教活动严禁在学校成立宗教团体和组织,严禁学生参加非法的宗教组织和宗教聚会活动;不得开设带有传教性质的课程,不得组织学生到宗教活动场所开展教学和实践活动等。

10.基督教私设聚会点与叫家庭聚会的区别

家庭聚会,是指基督教徒按基督教的传统习惯,在自己家里过宗教生活,参加的人以自己家庭成员为主,有时候少数亲戚、邻居参加,活动的内容和形式比较简单,一班只作经祷告。

基督教四射聚会点,是指未依法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申请筹备设立和登记,自发性的有一定数量的信教群众参加、有固定的主持人、固定的时间和固定的地点的基督教会点。

基督教家庭聚会,是基督教的传统习惯,国家予以尊重,但要防止其演变为私设聚会点。私设聚会点是违法的,必须依法进行处理。作为在校大学生,应自觉拒绝参加校园周边的基督教私设聚会点。

11.什么是邪教

邪教是冒用宗教,气功或其他名义的标榜、神话首要分子,利用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等手段蛊惑、蒙骗他人,发展、控制成员,危害社会的非法组织。世界上的邪教五花八门,名称各异,但它们却有着共同的特点:借用宗教的一些名词术语来编造歪理邪说,散布迷信思想;在宣传世界末日、制造恐怖气氛的基础上,神话教主,鼓吹只有忠诚于教主才能在世界末日来临时获得拯救或成神成仙,推行狂热的教主崇拜;对信教徒通过洗脑、恐吓、诱骗等手段实施严酷的精神控制;建立严密的组织并进行秘密的结社活动;不择手段疯狂敛取钱财等等。这些特点决定了邪教的邪恶本质,使邪教成为地地道道的社会邪恶势力。

12.邪教的危害性

邪教是一种“社会毒瘤”,其危害是多方面的:邪教教主多有政治野心,对抗社会,对抗政府,妄图推倒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邪教组织视生命如儿戏,有的挑唆、暗示其信徒自戕生命,有的吹嘘教主如何神奇、包治百病,使众多信徒有病不就医,最终贻误病情,导致死亡;邪教组织以出售学习资料、要求成员“奉献”等各种名义骗取钱财,用于自身挥霍和从事邪教活动;邪教组织多数头目借着“神”的名义奸淫玩弄女性,严重摧残女性身心健康等。当代大学生要准确识别邪教,提高防范能力,了解邪教危害,增强防范意识,自觉远离邪教,做到不听、不信、不传,检举揭发邪教的违法活动,坚决运用法律武器抵制邪教。

13.如何识别邪教

(1) 看历史。宗教有着悠久的历史和丰富的文化内涵,邪教则都是迅速冒出来的极端功利化的社会组织,往往会对社会进步产生极为严重的破会作用,他们与宗教根本不能相提并论。

(2) 看对国家和人民的态度。宗教有爱国利民的传统,号召信教群众热爱国家,拥护政府,提倡平等博爱,济世助人、同情弱者等。邪教则对抗政府、危害社会、蒙骗坑害群众、教唆人们消极厌世、不事生产,具有明显的政治目的。

(3) 看与信徒之间的关系。宗教对信徒参加活动的时间和次数等均没有严格的要求,信与不信比较自由。邪教则对教徒实施精神控制,教主与教徒之间绝对是服从与被服从、控制与被控制的关系,以这种关系维系邪教存在的组织基础和精神纽带,带有明显的强制性。

(4) 看崇拜的对象。宗教崇拜的是远离信徒的精神存在、是一种精神领域内的最高信仰。邪教则崇拜一个活着的、具有强烈功利目的和政治目的的教主。

(5) 看组织形式和活动方式。宗教有组织但其活动是公开的,是接受政府依法管理的,集体宗教活动一般在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及。邪教则是秘密结社组织,活动方式是隐蔽诡秘,行为方式偏激怪癖。

14.宗教信仰和封建迷信的区别

所谓封建迷信,泛指对人或事物的盲目信仰和崇拜。我国历史上长期存在的卜筮、相术、风水、算命、拆字、招魂、圆梦等,大多产生流行于封建社会,这些习惯上成称之为封建迷信活动。封建迷信活动与宗教信仰,从认识论上讲确有共同之处,它们都相信和崇拜超自然的神秘力量,但是封建迷信不属于宗教范围,他们有着很大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1) 宗教是一种社会意识形态,宗教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形成了自己的一套特有宗教信仰、宗教感情和与此信仰感情相适应的宗教理论,教义教规,有程序化的宗教仪式,有严密的宗教组织和宗教制度。而封建迷信根本谈不上有一套完成系统的东西,迷信职业者不过是利用这些活动骗人骗财,作为一种谋生的手段。

(2) 宗教是一种文化现象。宗教在其发展过程中不断吸收人类的各种思想文化,与文学、诗歌、建筑、艺术、道德等意识形态相互渗透,相互包容,成为一种文化的混合体,其中含有丰富的优秀文化成分,封建迷信无法与之相比拟。

(3) 宗教有依法成立的社会组织,开展规范的宗教活动。宗教可以发扬各自的优良传统和积极因素,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封建迷信不具有这些特点,它只是少数迷信职业者图财害命的骗术,某些迷信组织已成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滋生源。

15.宗教与科学的关系

科学是反映客观规律的知识体系,科学不承认任何超自然的力量,反对用超自然的原因和力量去证明任何自然现象及其发展过程。宗教就其本质就是对超自然力量的崇拜。相信超自然的上帝和神灵主宰世界。在认识方法上,宗教与科学也是根本不同的,自然科学从物质的各种实在形式和运动形式出发,去认识事物的各种联系并尽可能地用经验去证明。宗教认识其信仰对象的基本方法是信仰主义、依靠超经验、超理性的启示或神秘主义的直觉。在社会作用方面,宗教与科学也是大相径庭的。科学技术的发展造成巨大的社会生产力,从而推动社会的发展。马克思主义把科学看作是最高意义的革命力量。虽然宗教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也通过宗教运动对社会发展起过特殊的推动作用,但一般说来,宗教在历史发展中是一种保守的因素,因为宗教往往把现存的社会制度当成神意的体现,看成神圣不可侵犯的东西。

16.宗教信仰与民族习俗的关系

宗教信仰从本质上说属于意识形态范畴,反映的是人们精神世界的问题,使人们的一种思想认识;民族习俗属于某种社会群体的行为方式和生活方式,因此,不能把宗教信仰与民族习俗混为一谈。但二者又有密切的联系:一是二者都以特定的民族为载体,离开了一定的民族,二者均无从表现;二是宗教信仰最终必将外化为宗教行为,即通过参加一定的宗教活动使宗教信仰本身得以实现,这样二者在行为上有所统一;三是一些直接来源于宗教的带有明显宗教色彩的民族习俗,或叫宗教性民俗,成为整个民族习俗的重要组成部分。

有关法律法规

17.《宪法》对宗教信仰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第三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主要有两层含义:一是不得利用宗教妨碍公民接受学校教育和社会公共教育,不得利用宗教妨碍义务教育的实施;二是不得利用宗教妨碍学校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具体是指除经政府批准设立的宗教院校外,在各级各类学校中:(1)不得进行宗教活动;(2)不得开设宗教课或向学生传播宗教,不得组织学生到宗教活动场所开展教学和实践活动,干扰、阻挠学校向学生进行思想品德和科学文化教育;(3)不得强迫、诱使学生信仰宗教,更不得在学校内从事任何发展教徒、成立宗教团体和组织的活动;(4)中等和中等以下学校的教材不得有宣传宗教思想的内容,大学某些学科采用有宗教内容的教材应经省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5)学生不得参加非法的宗教组织和宗教聚会活动;(6)教师不得利用工作之便,在教学中进行宗教宣传和带领学生参加宗教活动,严禁外籍教师在学校从事传播宗教的活动。

18.我国对宗教教育的规定

我国实行宗教与教育相分离的原则,在普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不得进行宗教教育。但宗教界内部实施宗教教育,培养宗教教职人员,是其合法权益,应当予以保护和支持。宗教学校教育未纳入国民教育体系,是一种特殊教育,《教育法》第八十二条作出规定:“宗教学校教育由国务院另行规定。”据此,《宗教事物条例》专门作出特别规定。

19.外国人在我国宗教活动场所讲经、讲道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及实施细则规定,以宗教教职人员身份来访的外国人,经省、自治区、, 直辖市以上宗教社会团体邀请,可以在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讲经、讲道。以其他身份入境的外国宗教教职人员,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宗教社会团体邀请,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同意,可以在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讲经、讲道。

20.外国人在中国境内进行宗教活动的规定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可以根据自己的宗教信仰在依法登记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参加宗教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 第七条 境内外国人集体进行宗教活动要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认可的经依法登记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或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指定的临时地点举行。境内外国人在临时地点集体进行宗教活动时,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负责管理。

第十六条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进行宗教活动,应当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外国人不得干涉中国宗教社会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设立和变更,不得干涉中国宗教社会团体对宗教教职人员的选任和变更,不得干涉和支配中国宗教社会团体的其他内部事务。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不得以任何名义或形式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办事机构、设立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开办宗教院校、举办宗教培训班。

21.外国人在中国境内不得进行的传教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十七条规定,外国人不得在中国境内进行下列传教活动:

(一) 在中国公民中委任宗教教职人员;

(二) 在中国公民中发展宗教教徒;

(三) 擅自在宗教活动场所讲经、讲道;

(四) 未经批准在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以外的处所讲经、讲道,进行宗教聚会活动;

(五) 在宗教活动临时地点举行有中国公民参加的宗教活动,被邀请主持宗教活动的中国宗教教职人员除外;

(六) 制作或销售宗教书刊、宗教音像制品、宗教电子出版物等宗教用品;

(七) 散发宗教宣传品;

(八) 其他形式的传教活动。

22.国家对邪教和封建迷信的规定

国家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保障一切正常的宗教活动。坚决打击一切利用宗教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以及各种不属于宗教范围的、危害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封建迷信活动。《刑法》规定:“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对于那些利用封建迷信,进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稳定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构成违法犯罪的人,要坚决打击。对印刷、传播看相算命、抽签卜卦一类书籍、印刷品的,要严肃查处。

23.《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方法》等涉及宗教的规定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方法》、《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中涉及宗教的规定是: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者和上网用户、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电信网络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宗教迷信。违反规定的,将给予特定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发证机关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掉销经营许可证。

24.《教育法》中涉及宗教的规定

第八条 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教育法》第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25.《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涉及宗教的规定

教育部21号令《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四章第四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26.《民办教育促进法》中涉及宗教的规定

第四条规定,民办学校应当贯彻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27.《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中涉及宗教的规定

第七条 外国宗教组织、宗教机构。宗教院校和宗教教职人员不得在中国境内从事合作办学活动。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不得进行宗教教育和开展宗教活动。

28.加强高校教育管理,绝不允许利用宗教干预高校教育教学工作

根据中央有关规定,各高校党委在组织大学生思想政治理论课及其他课程教学过程中,要充分发挥课堂教学的主导作用,不断强化辩证唯物主义、历史唯物主义教育,让大学生接受正面教育、无神论教育。要坚持把理想信念教育有机融入健康向上的校园文化建设,用优秀文化和科学精神占领校园文化阵地,避免大学生受到宗教诱惑。要加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管理,严禁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散布和宣扬有神论,严禁散布对社会主义制度以及党和国家宗教政策、法规的怀疑和不满。要进一步规范在河南省举办的国际会议管理工作,坚决拒绝、依法制止附加宗教条件的境外资助。

29.禁止在校园内开展各种形式的宗教活动

根据有关规定,除经批准的宗教院校外,各级各类学校一律不得进行宗教活动,不得在学校成立带有宗教背景或宗教意图的社团组织,不得强迫、引诱学生信仰宗教,更不得在学校内从事任何发展教徒的活动。在校学生不准参加任何宗教团体组织的宗教活动和培训班,不得拉拢引诱其他不信教学生信仰宗教,不得开展各种包含宗教内容的集会活动,不得利用互联网、手机,QQ群等现代通讯手段进行宗教传播活动。

要进一步做好外籍专家和教师、外国留学生以及港澳台侨学生的管理工作。严禁外籍教师、外籍留学生在学校从事传播宗教思想,发展教徒的活动。外籍教师不得利用上课之机向学生灌输宗教思想,进行有神论宣传,不得带领学生参加宗教活动。一旦发现有传教行为的,要依据有关管理规定,及时劝阻、制止,对于顽固坚持的,要坚决做出解聘、退学处理。

30.如何警惕境内外反动、非法宗教的渗透

宗教作为一种带有历史延续性的文化传统模式,具有非常强大的现实渗透力。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对外交往的扩大,境内外反动、非法宗教组织千方百计通过各种渠道向我国特别是大学生进行宗教渗透。对披着宗教外衣的人进行的违法犯罪和反动破坏活动,要引起我们的特别注意。同学们千万要提高警惕,切不可因一时好奇陷入反动宗教组织的陷阱。即使是合法的宗教,在校园内也是严禁成立任何宗教组织、举办任何宗教活动和布道、传教、宣传有神论、散发宗教传单和其它未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出版发行的宗教书刊的;在社会上,一定不要参加任何宗教组织和教徒在宗教场所以外的地方进行的宗教活动和布道、传教、宣传有神论、散发宗教传单和其它未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出版发行的宗教书刊;你如果接到了散发或邮寄的宗教宣传品或参加宗教组织活动的邀请信,切不可轻易参加或将宗教宣传品在同学、朋友中散发,而应主动报告老师或学校保卫部门,并配合学校进行工作;我国原则上不允许教徒在家里聚会举行宗教活动,如果有人邀请你参加家庭宗教聚会,你应婉言谢绝。如果做到了以上几点,相信在大学期间你能够避开宗教问题对你学习的干扰,顺利完成大学学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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